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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製度

摩臣5實驗實訓場所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30日 點擊次數:374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高等摩臣5實驗室工作規程》,加強實驗(訓)室建設和管理,保障學院的實驗(訓)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逐步實現實驗(訓)室現代化、科學化✦、規範化、製度化的管理水平,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訓)室是學生進行實驗(訓)實習⚉,教師進行科研和技術開發的重要場所。

第三條  實驗(訓)室工作🍰,必須堅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在保證學院實驗(訓)教學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為教師和相關人員進行科研和技術開發提供最大程度的方便⤵️;對外承擔委托實驗(訓)🧱,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相關專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實驗(訓)室建設貫徹落實從學院事業發展實際出發的落腳點,根據專業設置對其進行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努力提高投資效益。

第五條  努力做好實驗(訓)室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實驗(訓)室職責

第六條  實驗(訓)室製定實驗教學儀器設備和材料的配備方案🙍🏻‍♀️🀄️,為師生提供學習資料,保證完成實驗(訓)教學任務。

第七條  實驗(訓)室應積極開展實驗(訓)教學的專題研究和相關報告,不斷吸收本專業科研和教學的新成果,不斷更新實驗(訓)內容、改進實驗方法,使教書育人跟得上時代的發展。通過實驗(訓)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科學創新的能力👩🏿🙅🏿‍♂️。

第八條  實驗(訓)室應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於完好狀態🏈,確保實驗(訓)教學正常開展,保證實驗(訓)數據的準確性和實驗(訓)結果的可靠性⛑。積極開展實驗(訓)裝置✒️、實驗(訓)教具的研究、培訓和自製工作🏌🏻‍♀️。

第九條  實驗(訓)室在保證完成實驗(訓)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進行技術開發和學術、技術交流活動🤹🏻‍♀️🕺,製定合理的收費標準,開展社會服務工作。實驗(訓)室積極創造條件向學生開放🐱,鼓勵有能力的學生大膽創新,努力進取。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條  建立實驗(訓)室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學院整體建設規劃🎅🏿;

(二)有利於開展實驗(訓)教學和科研工作,有利於加強科學管理,有利於增進科研水平,有利於提高實驗(訓)室及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專管共用,體現“規模效益”,實驗(訓)教學內容基本相同的教學實驗(訓)室不予重復建設🔅。

(四)符合專業發展需要和人才培養目標👎🏼,有利於形成特色。

第十一條  建立實驗(訓)室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建立實驗(訓)室的基本原則;

(二)有穩定的專業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訓)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任務🧜‍♀️;

(三)有符合實驗(訓)教學或實驗(訓)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

(四)有足夠數量和配套的儀器設備💶;

(五)有一定數量的合格實驗(訓)人員;

(六)有科學的工作規範和配套的規章製度🎎。

第十二條  建立實驗(訓)室的審批程序:

(一)由系提出建立實驗(訓)室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方案,並填寫申請報告🥃🧩;

(二)教務處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系申請報告進行論證,提出論證報告,報學院批準⏯。

第十三條  各專業實驗(訓)室的調整與撤銷等事宜💅🏿🧑‍🦽‍➡️,必須經學院批準。

第十四條  實驗(訓)室建設和發展,納入學院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其中:房舍、設施納入學院基建修繕計劃🤗;儀器設備購置費🚶🏻‍♂️、維修、保養費納入學院財務預算計劃♓️;相關技術工作人員的配備與結構調整納入學院人事計劃👨🏼‍🎓。

第十五條  學院將根據需要與實際情況💇🏽‍♀️,每年劃出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實驗(訓)室建設,凡利用實驗(訓)室進行有償服務的,要將收入的一部分用於實驗(訓)室建設。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實驗(訓)室工作實行院💁🏻‍♀️、系兩級管理👬🏻。學院對實驗(訓)室進行宏觀管理,所在系負責實驗(訓)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切實加強實驗(訓)室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知識教育講座或報告,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八條  實驗(訓)室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製,定期對實驗(訓)室人員的工作量和水平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實驗(訓)室實行科學管理,完善各項規章製度。優先采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盡可能對實驗(訓)室的工作、人員、物資、經費💨、環境狀態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學院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實驗(訓)室情況的準確數據,並保存備份🧏‍♂️。

第二十條  學院每年對實驗(訓)室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實驗(訓)室管理狀況及新購教學設備賬🤵🏽、物、卡建立情況。

(二)所有實驗課程實驗開出情況。

(三)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教學儀器設備的完好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實驗技術人員和實驗(訓)室相關工作人員的考核嚴格按照學院製定的有關辦法執行🫷。實驗(訓)室人員的職務聘任、級別晉升工作💹,根據實驗(訓)室的工作特點和本人的工作實績,按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院將定期開展實驗(訓)室工作評比活動🧼,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章失職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儀器設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教務處可以在院內統一調度。教學儀器設備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況♧,必須借出使用的,必須嚴格辦理審批手續(有借用單位介紹信,並有經借人簽字✌🏽,由儀器所屬單位蓋章後報教務處處長批準,必要時必須報請分管院長批準),並限期歸還。

第二十四條  對因專業教學和科研需要,學院規定借給教師使用的電腦、投影儀等,保管人員應定期收回儀器進行檢查⏫,發現損壞🧑🏻‍🚀,需查明原因,按規定進行處理。教師調出本院時🟡🤹🏼,應按要求及時歸還所借設備⇒,保管人員應負責催要✍🏿。

第二十五條  保管和使用人員對所管儀器應加強保管,認真做好防銹👰🏼‍♂️😥、防潮🥮、防火、防腐蝕,以及上油、通電😔、運轉保養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毀損,按報損處理🎨💇🏿‍♂️;因使用期滿🤳,並在正常情況下確已喪失效能的,按報廢處理;發生被竊、遺失等,按報失處理。

第二十七條  報損🦿、報廢儀器🫷🏽,首先由系組織技術鑒定,填寫《報損報廢申請表》一式兩份⚱️,經系主任簽字,加蓋系公章後報教務處💣。教務處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進一步論證。教務處處長根據論證意見簽字🤾🏿‍♂️🤶🏽,學院批準後方可報廢。

第二十八條  報失儀器必須由報失人填寫報失申報表👨🏿‍🍳,並填明詳細情況經系研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學院處理。如遭遇被竊情況,還必須有公安部門提供的偵破證明。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一律送交教務處指定的地點存放🦖。報廢後尚有剩余使用價值的設備,如兄弟單位願意折價轉讓🏋🏿‍♂️,在報經學院批準後教務處可辦理有關折價轉讓手續,其收入按學院有關文件進行處理🦹🏿‍♂️🚣🏿‍♀️;或經學院批準,向院外實習基地進行無償調拔🪮。報廢儀器設備中如有使用價值的零部件,在學院進行設備維修時➕,經批準可以進行拆用🍴,但必須做好所拆零部件的登記工作。除以上可利用的部分外,教務處按照批準報廢清單🙍🏽,設備一律出售給廢品回收部門,不得再流入社會繼續使用。

第三十條  儀器設備的損壞和丟失應按實際情況的不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可根據損壞和丟失的具體情節,損壞價值的大小、事後補報情況,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價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  屬下列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均應賠償:

(1)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工作;

(2)未經批準擅自拆卸🗓🤲、改裝儀器設備;

(3)工作不負責任🚪、粗心大意、指導錯誤或保管不當🥧;

(4)不按規定辦理領用、借用、發貨💔、移交等手續造成的丟失或損壞。

第三十二條  屬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可免於賠償:

(1)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實驗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

(2)經批準試用特殊儀器設備進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然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護條件,經主觀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失👨🏿‍💻;

(4)因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第三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免:

(1)一貫遵守實驗室規章製度,愛護設備器材,由於經驗不足,偶然造成的損失;

(2)事故發生後能積極設法挽救,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

第三十四條  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事後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報告,推卸責任,態度惡劣,甚至明知故犯,損失重大,或謊報丟失的,除責令賠償外🧘🏻‍♀️😎,可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賠償金額計算標準:

(1)損壞、丟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機報廢🧄🧙‍♂️,只計算零配件價值;

(2)損壞可修復如初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後可修復📍,但質量明顯下降💆🏿‍♀️,除計算修理費外,還應酌情計算部分損失價值🧖🏿‍♂️;

(4)損壞或丟失的零配件無法修、配,致使主機報廢或喪失部分功能💆,或賠償同檔次同類型的實物,或按原值減除殘值後計價賠償🚟;

(5)整機丟失,視責任大小,按原值金額賠償、部分賠償🕹;

(6)對照相器材、電腦、投影儀、錄像機等與家用密切相關的物資賠償,一律按現行市場價計算賠償。如屬公物私用造成損失的,應加倍計算賠償🫱🏿。

第三十六條  賠償處理權限:

(1)200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系批準後執行🧘🏼‍♀️🥺;

(2)2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由系提出處理意見♤🧔🏿‍♂️,教務處審核,經學院批準後執行;

(3)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經系與教務處共同研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學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涉及兩人以上共同承擔責任的🧛🏽,按其責任大小及認識態度分擔賠償費。

第三十八條  損壞丟失查不出直接責任者🪨,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由管理人員或所在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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