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校園信息化建設(簡稱:校園網,下同)的統一管理👜,保證校園網的正常運行🦻,充分使用網絡資源🕶,合理利用網絡信息,提高校園網的運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信息化建設規定和Internet、中國教育處研網(CERNET)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二條 學院網絡信息中心是學院校園網的直接管理者🗺,接受學院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根據學院的網絡發展規劃,負責校園網的建設👨🏻🦽、負責校園網絡系統的日常運行🧄、安全管理、用戶管理、技術咨詢與培訓🧝♂️、系統的維護和開發。
第三條 各處室系設1-2名兼職網絡信息管理員👰🏼♀️,主要職責是負責本部門網絡的使用,提供準確信息📫,保障部門內部的網絡安全和正常運行,協助網絡信息中心🤮,做好各項管理工作🫅🏻,並盡力為用戶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四條 學院校園網上主頁及管理系統的各類數據庫,由學院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統一規劃建設,校園網上的主頁更新🤳🏿、新聞發布由學院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各個系的製作的主頁必須由學院辦公室審查同意後方能上傳。對各部門的軟硬件資源🦶🏽,應在學院辦公室和網絡信息中心的指導下,安排上網,使學院內資源共享。
第三章 網絡安全管理
第五條 校園網工作人員及用戶必須遵守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以及Internet🫅🏻、CERNET、學院有關規章製度🧃,嚴格執行安全保密製度。
第六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利用信息化建設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信息化建設及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七條 校園網絡的工作人員和校園網絡用戶必須接受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學院按章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必須接受學院網絡信息中心依法進行網絡系統及信息系統的安全檢查🧑🏼🚒🛹。
第八條 在校園網絡上不允許進行任何幹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
第九條 校園網絡的所有工作人員及用戶必須對提供的信息負責,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復製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不健康的、有傷風化的信息♻️。禁止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不得利用網絡進入未經授權的計算機或其他網絡設備🖱,不得以虛假身份使用網絡資源等。
第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未辦理入網手續,不得私自將計算機接入校園網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盜用校園網絡資源。
第四章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一條 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園網絡用戶應及時報告網絡信息中心。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網絡信息中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校園網絡;情節嚴重者🫴🏿,提交學院行政部門或有關司法部門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加倍收取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費用🚣🏽:
1.製作或傳播下列信息者:
1)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破壞、盜用信息化建設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信息化建設安全的活動⛑:
1)未經網絡信息中心批準,采用各種手段切斷學院🍿、部門或他人網絡連接的;
2)通過掃描👩🏻、偵聽👩🏼⚖️🏛、破解口令🧷、安置木馬、遠程接管、利用系統缺陷等手段獲取他人信息的;
3)通過校園網向與無被管理關系和信息服務關系的其他用戶提供上網帳號的🍄🟫;
4)冒用他人和網絡信息中心名義從事網上活動的。
3.盜用校園網絡資源及他人帳號或地址的,須交納被盜用帳號或地址異常流量或從技術上能夠界定盜用責任所發生費用的三倍。
4.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對使用信息炸彈🐐,致使校園網絡系統或連網計算機系統發生阻塞、溢出、處理機忙、資源異常消耗、死鎖、癱瘓等運行異常的💿👱🏿♀️;對收到的境內外反動電子郵件不及時報告網絡信息中心📜,而繼續散發的。
5.上網信息審查不嚴➡️,造成嚴重後果的。
6.對以上不能涵蓋的所有違反學院相關規定的情況,將參照以上條款,視情節予以處罰和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停止使用校園網後,重新入網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主動向網絡信息中心報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網絡資源者,將酌情給予從寬處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校園網絡用戶若在校園網絡服務系統上散布和傳播反動、色情或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的信息,校園網絡的系統記錄可以作為校園網絡用戶違反法律的證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不符合上級有關規定之處,以上級有關規定為準。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院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