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摩臣5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摩臣5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高等摩臣5學生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我院正式註冊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全日製高職生、在籍學生🕵🏿♂️。其它各類學生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院規章製度的行為👏🏻。
第四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或者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等活動有違紀行為的,均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遵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分適當的原則。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3️⃣,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尚不足以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基層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七條 處以記過以下處分的,處分期一般為6個月👷🏿♂️👈🏼;處以留校察看處分的🙆🏿,處分期限一般為一年。畢業班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特殊情況須給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減期(至少半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察期間無不良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表現差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處分期限從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處分期因故休學或者保留學籍的,休學或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記過(含)以下處分🖐🏿,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
第八條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二)被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九條 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學院調查處理等相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或訂立攻守同盟的🧑🏿🍼🏇🏽;
(二) 違紀後,蓄意隱瞞事實或者為調查設置障礙的;
(三) 有兩種及以上違紀的;
(四) 在受處分期內再次違紀的;
(五)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反校規校紀的;
(六) 屢教不改的👩🏿🦲。
第十條 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在一年內摩臣5有關管理部門沒有發現的,且在此期限間未違反校規校紀的,一般不再處分🪪。期限從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校規校紀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基本信息🥁;
(二)做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十二條 處分期限內🏰,同時給予以下限製🍵:
(一)處分期限內不得評定獎學金、助學金和各種榮譽稱號;
(二)處分期限內取消推優推薦💸、入黨轉正等資格🦶🏽。
第三章 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三條 有違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和摩臣5秩序👚,組織非法集會、遊行和罷課🤒,破壞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機關或其它執法部門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 受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的🧑🦼,摩臣5可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
(三) 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或拘留🕵🏻♂️,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以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冒領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財物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涉及金額大小,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 有前款所列舉行為,實施未遂🎴、涉及金額(包括數次作案累計金額或團夥作案合計金額🎼,以下同)不滿300元,經批
評教育有悔改表現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 一次作案涉及金額達到300元(含)以上,不滿6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 一次作案涉及金額達到600元(含)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 一次作案涉及金額達到1000元(含)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屢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包括已因此類行為受過一次紀律處分,下同)🙎🏻,無論涉及金額多少🥷🏼,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 經公安機關或保衛部門確認為撬竊的,無論是否竊得財物⛷,一律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七)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沒收贓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八)明知是贓物而協助窩藏、銷贓🙆🏻♂️、轉移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對團夥作案為首的🧚🏿♂️,從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十)偷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等物品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打架後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五)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六)群毆為首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七)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除沒收賭具和賭資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提供賭博條件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屢教不改或屢犯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校內聚眾賭博,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組織賭博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對在考試過程中,違反考試管理製度🍧,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高於自己實際水平的成績,使考試失去客觀真實性的一切行為或做法,均視為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1、在桌面、身體、衣物等處抄寫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
2、夾帶紙條或與考試科目有關資料的🧑🏼✈️;
3🖖🏿、復製他人考試用磁盤的🏕;
4、利用計算器、傳呼機、手機等設備或其它高科技手段獲
取答題信息的☎;
5、向他人傳遞紙條或相互交談,用手勢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的;
6💂🏿、試卷被認定為雷同卷者🤌;
7、未按監考人員要求🏔,擅自變動座位的;
8🤽🏻、未按規定時間進入或離開考場,不聽監考人員勸阻等違
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
9、以其它不正當方式獲取答題信息的🤘🏻📟。
(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拿取他人試卷的📊;
2、對別人拿取自己的試卷不予製止的👩👧;
3、在考試結束後將考卷帶出考場🌎😯,造成試卷遺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當手段幹擾教師評定成績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2、指使他人代考的;
3、第二次作弊的🧑🚒;
4、偷竊試卷的🧜🏿;
5🖤、其它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九條 曠課👨❤️👨、遲到、早退或有其它擾亂課堂秩序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0-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21-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1-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41-5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50學時以上者🗺,一學年累計曠課8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遲到、早退或有其它擾亂課堂教學秩序行為🌙,並且不服從任課老師管理㊗️、教育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有以下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製作、復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製造⏭、故意輸入、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系統安全並造成後果者,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盜取他人IP地址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第十條相應條款處分;造成其它後果的,參照本條前兩款從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復製、傳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穢🧎♀️➡️、封建迷信👩🦱、邪教內容的書刊🧑🏼✈️、圖片、錄像、磁帶👃🏻、光盤等資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的,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的😭,除責令其糾正、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故意損壞校園設施、建築物設施、教室或實驗室等公用設備、儀器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對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情節嚴重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對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後果嚴重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摩臣5宿舍管理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校外租賃房屋居住,且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處分🍕;因留宿他人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後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查看處分🌚;
(三)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或宿舍熄燈後🧑🧒💶,在宿舍樓內高聲喧嘩,彈奏樂器,使用視聽設備而不用耳機等🦸🏼,嚴重影響他人休息,不聽勸阻或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帶頭起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收藏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製刀具或仿真槍械的,給予記過處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視造成後果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樓內藏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給予警告處分🧑🦯➡️;對有使用明火、寢室內吸煙⇨👨🏼🌾、燃放煙花炮竹、焚燒物品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
(六)在宿舍內向樓道或窗外亂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視造成後果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在宿舍樓內藏有禁止使用的各種電器設備的,給予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對引起火險、火災的責任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九)對擅自挪動或破壞消防器材⏮、應急燈、私改電路等行為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十)未經班主任(輔導員)允許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一)其它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 ,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擾亂校園公共秩序,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破壞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適當的經濟賠償外,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圖書館🧜🏻♀️、會場、食堂、浴池、訓練館、教室等公共場所吸煙🦵🏽、聚眾擁擠🌿、起哄鬧事、擾亂秩序🧑🏽🏫🤾🏼♂️,經勸告不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校園內故意摔砸👼🏽、敲打✊🏽7️⃣、焚燒各種物品等擾亂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在校園內嚴禁學生擅自從事未經批準的帶有商業目的的宣傳促銷活動🤹,違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對聚眾酗酒、滋事🤚🏻,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的📡,視情節輕重,參照相應條款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侮辱、謾罵他人🤬,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對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造謠、誣陷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對幹擾、阻礙摩臣5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教學🕞、實驗、實習期間,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在校期間或外出實習期間,不服從管理或擅自離隊(離崗)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弄虛作假,塗改偽造成績、偽造各種證明、證件或代用金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故意損壞館藏圖書,以舊換新,偷用他人證件借書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私刻偽造公章、偽造教師簽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在突發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從摩臣5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幹擾或影響工作人員工作♿️,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二)違反校內相關防疫要求,不服從摩臣5統一管理👨🏿🦰,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六條 損害學院名譽的🏋🏽♀️,分別給與下列處分🪔:
(一)擅自在商務用品💁🏽、商務活動👩⚕️、大眾媒介等方面使用學院🚵🏻、學生組織等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擅自以學院🥮🎚、學生組織等名義👱🏽♀️,組織、參加活動🔉,發布公告💆🏼、新聞,或者做出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摩臣5對學生退學以及開除學籍處理的決定報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沒有列舉的其它違紀行為,確需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暫行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處分的程序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各院、系💝、
部查證🧑🏻🍳,主任辦公會討論並做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審核批準。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各院、系🌍、部查證,主任辦公會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或考風考紀工作領導小組
審核🚒,報院主管領導批準。
(三)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各院、系👨🏿🦳、部查證,主任辦公會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或考風考紀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對違紀學生的處分,一般應在其違紀行為的學期內處理結束🟤。
(五)對學生的處理,事實要清楚🦀🪂,理由🤾🏿♀️、依據要準確,處理要恰當🥫。處分決定做出之前👲🏻,告知學生處分事實和依據,並充分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處分做出後🦃,由各院、系、部將處分決定送達給學生本人🚔,並由學生本人簽字。
(七)摩臣5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或處理的申訴。
(八)學生如對摩臣5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書或公告之日起10日內依據事實向摩臣5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須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摩臣5有關部門或院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或者市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十)學生如對摩臣5的復查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十一)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摩臣5發給學習證明。在處分決定做出後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摩臣5給予辦理。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十二)在特殊情況下,學生處🧑🏻⚕️、教務處和院主管領導有權對違紀學生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十三)摩臣5作出處分決定後,主管部門和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將處分材料歸入文書檔案,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將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材料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 處分的解除
(一)對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校紀處分的學生,若在校期間🐃🫶🏻,有良好表現並做出突出成績,在畢業前夕,可解除處分。
(二)受處分學生本人,於畢業前一個月內🎽,向摩臣5提出書面申請🕟、總結🛩,經學生處、教務處嚴格審核 報主管院領導批準。
(三)在校期間有其它違紀現象,或本人未提出申請者,不得解除處分。
(四)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前解除其處分
第三十一條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條款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表1:摩臣5違紀處分告知書
附表2:摩臣5違紀處分決定送交通知書
附表3:摩臣5學生處分解除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