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學生校內申訴製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普通高等摩臣5學生管理規定》和《摩臣5學生管理規定(試行)》,結合摩臣5實際,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摩臣5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對摩臣5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有權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訴。
第四條 摩臣5對學生申訴的處理,應當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訴受理的範圍和機構
第五條 學生對摩臣5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二)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的處理決定;
(三)獎學金、助學金評定投訴的處理決定。
第六條 設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以下稱“申訴辦”)🔙。申訴辦掛靠學生處,負責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 學生應當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未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的,摩臣5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辦遞交申訴書(申訴書一式兩份),並附上摩臣5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所在的院(系)與班級、學號、聯系方式等;
(二)申訴的具體要求、事實與理由;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九條 提出申訴的學生,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摩臣5提出申訴,到其所在院(系)填寫“摩臣5處分申訴申請表”,經院(系)審查核實後👨🏼⚕️,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報摩臣5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研究處理。申訴人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理申訴👩🏿🔬。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為提交申訴書或委托他人代為進行申訴的,應當出具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申訴書中應同時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單位、住址、與申訴人的關系、聯系方式等)💪🏼🧝🏼♀️。
第十條 申訴辦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並向申訴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屬於申訴範圍的👨🏽⚖️🧔🏻;
2.超過申訴期限且無正當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訴後又提出申訴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訴的;
5.其他按規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訴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訴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訴材料內容不全的,要求申訴人在3日內補齊,過期未補齊的視為放棄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在申訴處理決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被撤回的,申訴程序自行終止。
第四章 審理與決定
第十二條 申訴辦進行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書面審查可以要求被申訴人提交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申訴辦可以召集申訴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並做好調查記錄。
第十三條 申訴辦復查結束後⏭,應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交書面復查意見,由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進行評議。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參加評議會議的代表應當是單數且須有教師與學生代表🟡。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對下列問題進行評議,並形成評議結論🙋🏽:
(一)被申訴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二)被申訴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是否正確🌀⚠、適當;
(三)被申訴處理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被申訴處理決定是否顯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評議的問題。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召開評議會議時🧑🏻🦽➡️,應當做好會議記錄,並由參加評議的代表簽名。評議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成員與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應當區分情況,分別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處理決定的復查結論,並向申訴人出具《申訴復查結論書》。其中,需要變更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的,應當向摩臣5提交處理的書面建議✊🏽,由摩臣5重新研究決定,並向申訴人下達《申訴復查決定書》😏。
第十九條《申訴復查結論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院(系)🤶🏽、班級📬、學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單位的名稱及其作出的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申訴事項、理由、要求🤑;
(四)復查所認定的事實🥭、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五)復查結論🧺;
(六)作出復查結論的日期⛹🏻♂️;
(七)蓋章。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查結論。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對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作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的復查結論或對摩臣5重新研究作出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申訴復查結論書》或《申訴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對不予受理或者在申訴復查期滿未作出復查結論的,申訴人可以在《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之日起或者申訴復查期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訴復查結論書》和《申訴復查決定書》由申訴人所在院(系)以直接送達方式送達𓀄。無法直接送達的🧜🏻♀️,采取留置、郵寄、公告等三種方式中的一種送達👨🏻🎨🚣♂️。郵寄用掛號信🧔🏼♂️👰🏿♀️,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在校園網或校內宣傳欄上發布🙃,公告期為兩周,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五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摩臣5處分申訴受理通知書
附表2:摩臣5處分申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附表3:摩臣5處分申訴申請表
附表4🫐:摩臣5處分申訴復查決定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