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等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Q 分?
《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Q 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Q 違規選任幹部和用人失察失誤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Q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
(二)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
(三)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