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麽是主動交代👨🔬?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Q 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如何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
《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受到處分,需要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的,參照本條例關於黨外職務的規定執行。
Q 如何計算經濟損失?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後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並計算在內。
Q 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並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Q 如何宣布與執行黨紀處分◾️?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