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摩臣5學術規範管理製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建立健全學術研究規範體系,強化師生的學術誠信意識,堅持學術道德操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摩臣5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範指南》、《高等摩臣5科學技術學術規範指南》等文件⛹🏽,並結合摩臣5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摩臣5工作、學習和進修的全體教職工和學生;也適用於以摩臣5名義從事學術活動(包括申報科研項目、進行科學研究✋✵、發表研究成果、申報科研成果獎勵🫲🏼、申請學位等)的各類人員🧳。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範
第三條 從事學術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以嚴謹踏實的學風和篤信誠實的原則從事科學研究,堅持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在《高等摩臣5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中明確規定的“基本規範”、“學術引文規範”、“學術成果規範”👩👩👧👦、“學術評價規範”和“學術批評規範”。在學術研究中堅守以下基本學術規範:
(一)在學術活動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對他人的觀點、結論、數據👢🗞、公式、圖表、資料等的引用須按規定註明詳細出處♖;轉引的文獻資料應註明轉引出處♤。
(二)學術成果的署名應真實🧑🏼🤝🧑🏼,署名者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應在發表前經過所有署名人的審閱,按照對成果所做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署名約定的,按慣例和約定署名🕜。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完成的部分負責,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對研究成果的整體負責🤵🏻♂️👨❤️👨。
(三)公開或發布研究成果、統計數據等必須完整準確,保存實驗記錄和完整數據,以備考查;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發現的錯誤和失誤,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承認或更正。
(四)學術成果如因編寫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發表,應註明以前發表的出處;在人事錄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獎勵申請、學位申請、項目申報和考核評估時應予以說明🐻。除另有約定的情形外,嚴禁在公開出版物上一稿多發,或簡單重復發表無實質性差異的研究成果。
(五)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和參加人必須是該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
(六)摩臣5專家在參加校內外各類項目評審、機構評估、論著審閱💇🏼♀️、人員錄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考核👨🏻🍳、獎項評定💇🏽♀️、學位審核等評議時,應遵守相關規定,對評審對象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對有直接利益關系者應遵守回避原則。
(七)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道德及行為規範。
第三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摩臣5建立學術委員會,負責摩臣5學術道德建設,製訂相關製度規定。
第五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負責受理對學術規範問題的投訴與舉報😙,負責組織專家小組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經摩臣5學術委員會審議後🧑🏽🎨,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向校長辦公會報告,由校長辦公會做出處理決定🫢。
第六條 摩臣5學術委員會在組織調查過程中,應遵守保密紀律🤾🏽♂️,保護專家、證人和舉報人,保障被舉報人的權益。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也稱不正當的研究行為,指學術共同體成員違反學術準則、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包括: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違反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製定規則的行為。
第八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當實名舉報🏊🏽♀️。舉報者應提供舉報書,指明舉報對象、內容並附證據資料。接受舉報的機構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摩臣5學術委員會組織調查組完成調查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五章 處理和申訴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根據摩臣5學術委員會提交的調查結果做出處理決定。摩臣5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十條 被舉報人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摩臣5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對惡意誣告者🥜,參照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如違反相關法律👃🏽,惡意誣告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